济南市爆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南市爆破协会,本团体的英文名称为:Jinan Society of Blasting,缩写为:JNSOB。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济南市渉爆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全市涉爆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市场化原则共同规范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扬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立足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服务的方向,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爆破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为爆破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公安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123号204、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承担全市爆破行业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协调解决办法;
(二)依照爆破行业特点,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计划组织落实;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制度;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爆破行业的资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涉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组织爆破行业跨部门的协作与攻关,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及生产力发展;
(七)开展爆破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应用先进爆破技术、先进器材及先进生产经验,促进爆破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为爆破工程项目组织专家安全评估或技术咨询服务;为应急排险抢险工程提供紧急处理,为涉爆突发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涉爆业务资讯等;
(九)加强本团体的自身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各项活动,搞好会员各项服务,密切与上级同行业协会、兄弟协会的网络联系与信息交流;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爆破行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六)服从本团体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与本团体保持经常联系。若有会员(理事)、单位地址、通讯联系、领导人变更等情况应主动告知秘书处。
(七)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5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年8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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